廣和中醫的三個療程如下:

第一階段:循序漸進停用西藥

西藥抑制皮膚疾病,因此,一旦您停止使用西藥,大多數情況肯定會惡化。因此,停用西藥是要表現出皮膚病的原始外觀,這通常是需要心理建設

因此在治療開始時不要停止使用西藥,無論是外用還是內用,然後在病情穩定後慢慢停止使用西藥。

從每天一次更改為每兩天一次。每天一次,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西藥的使用。

第二階段:中藥介入治療

經過第一階段後,並逐漸移至第二階段。此時您最需要的就是耐心!

皮膚疾病有很多干擾因素,因此在第一次就診時醫生要求改善飲食和充足睡眠

但是大多數人很難完全戒掉誘發皮膚病的食物,因此效果無法立竿見影。

或者,晚上工作超過12點才真正上床睡覺,而且身體沒有很好的休息時間,即使有效,也很慢。

病程越長,皮膚上累積的毒素越多,因此藥物也需要花費大量時間才能有效。

根據經驗,此時有80%的患者在沒有良好溝通的情況下放棄。真可惜,因為在此期間,症狀將開始改善。

第三階段:改善就在眼前

如果您可以堅持到這一階段,症狀將開始改善,皮膚過敏或是紅疹的範圍會開始減少。

皮膚的改善是顯而易見的,並且很難逆轉。有時你可能覺得血壓與皮膚無關,但是控制好血壓更好,反而皮膚自然會好轉,這也意味著血壓是皮膚炎的根本原因。

在我們的實際治癒的案例中,許多人都是漸漸捨棄西藥,轉向中醫治療,都獲得不錯的效果,而且復發的機率相當低

因此透過我們數十年的行醫經驗,讓你獲得改善各類皮膚炎的機會!
請立即尋求廣和中醫的協助,我們為您客製化專屬改善計畫!

廣和中醫診所位置:

廣和中醫深獲在地居民的一致推薦,也有民眾跨縣市前來求診

醫師叮嚀:病狀和體質因人而異,須找有經驗的中醫師才能對症下藥都能看到滿意的減重效果。

廣和中醫數十年的調理經驗,值得你的信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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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本書特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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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潘律師


 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
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
  民國97年律師高考及格
  現執業律師

溫拿

  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
  律師高考及格
  右投/右打
  守備位置:投手、游擊手
  背號:52

  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,所以別名「溫紅」,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,成為真正的「溫拿」:)

目錄

命題大綱‧01
本書使用方法‧03

第1篇 公司法

CHAPTER . 1總則‧1-4
Section 1 公司之能力‧1-4
1-1-1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【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1-4
1-1-2 示範  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【92年調查人員】‧1-7
1-1-3 示範  公司不得為保證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8
Section 2 公司之負責與經理人‧1-13
1-2-1 負責人忠實義務、歸入權、少數股東代表訴訟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13
1-2-2 示範  實質董事、董事之忠實義務、歸入權【10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16
1-2-3 經理人之選任、經理人之認定【98年經建行政】‧1-18
1-2-4 經理人之認定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1-20
1-2-5 董事、經理人之競業禁止義務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、經建行政】‧1-21
1-2-6 員工分紅費用化、經理人之認定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24
Section 3 公司之解散‧1-27
1-3-1 公司之解散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27
Section 4 公司之合併‧1-30
1-4-1 公司合併【94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30
Section 5 公司之變更組織‧1-32
1-5-1 公司之變更組織【92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32

CHAPTER . 2股份有限公司‧1-34
Section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‧1-34
2-1-1 資本三原則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1-34
Section 2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‧1-36
2-2-1 公司之設立【96年調查人員】‧1-36
2-2-2 一人股東會、股東會決議瑕疵【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1-39
2-2-3 發起人認定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42
2-2-4 發起人現物出資、股份自由轉讓之例外【10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44
Section 3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‧1-46
2-3-1 章程排除假決議之效力、契約限制股份轉讓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1-47
2-3-2 特別股行使股東提案權、特別股之權利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1-49
2-3-3 特別股之限制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1-52
2-3-4 經理人認定、買回股份之禁止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1-55
2-3-5 示範  行使表決權之限制【100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58
2-3-6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】‧1-60
Section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‧1-64
2-4-1 股東提案權、以臨時動議建議董事會另行擇期召開股東會【100年公證人】‧1-64
2-4-2 交叉持股【94年調查人員】‧1-67
2-4-3 第185條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」【9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68
2-4-4 示範  第185條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」、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1-70
2-4-5 股東會決議瑕疵【93年地特法制】‧1-73
2-4-6 股東提案權、以臨時動議決議解任董事?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1-73
2-4-7 代理股份數限制、停止公開發行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75
2-4-8 董事競業禁止、股份轉讓方式【104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78
Section 5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、監察人‧1-81
2-5-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「範圍」之限制?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81
2-5-2 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之正當理由、解任之董事於解任議案上應否迴避?【93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1-83
2-5-3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董事會決議瑕疵、「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」之認定【99年公證人】‧1-86
2-5-4 示範  公司違法增資決議發行新股【99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89
2-5-5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改派、董事會開會方式、董事代理出席【102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91
2-5-6 董事及董事長辭任、以臨時動議選任董事長之效力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1-95
2-5-7 董事長無權代表之效力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1-98
Section 6 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‧1-101
2-6-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「範圍」之限制?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1-101
Section 7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‧1-105
2-7-1 公司債【95年調查人員】‧1-105
Section 8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‧1-108
2-8-1 公開發行新股【97年公證人】‧1-108
2-8-2 員工新股承購權、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【100年調查人員】‧1-109
Section 9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‧1-110
2-9-1 公司重整【97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111
Section 10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及分割‧1-113
2-10-1 公司之合併、股份收買請求權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1-113
2-10-2 公司合併、資產收購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1-116

CHAPTER . 3關係企業‧1-120
3-1 關係企業【98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120
3-2 示範  關係企業之補償、深石原則【104年司特、調查人員、公證人】‧1-123

第2篇 票據法

CHAPTER . 1通則‧2-6
Section 1 票據之種類‧2-6
1-1-1 票據之種類【97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】‧2-6
Section 2 票據行為‧2-8
1-2-1 票據行為之特性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2-8
1-2-2 票據應記載事項【91年地特法制】‧2-10
1-2-3 票據轉讓之方式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2-11
1-2-4 本票應記載事項、票據保證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2-12
1-2-5 票據之要式性【9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15
1-2-6 票據之要式性【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2-16
1-2-7 本票劃記平行線之效力、支票記載保證之效力【92年身心法制】‧2-18
1-2-8 示範  意思表示瑕疵【102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18
Section 3 票據行為之代理‧2-21
1-3-1 示範  票據文義性、無權代理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21
1-3-2 越權代理【99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23
1-3-3 無權代理、越權代理、票據文義性【99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24
Section 4 票據之偽造、變造及改寫‧2-25
1-4-1 示範  票據偽造、文義性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2-25
1-4-2 票據改寫【93年高考二等法制】‧2-26
1-4-3 票據變造【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】‧2-27
Section 5 空白授權票據‧2-29
1-5-1 空白授權票據【100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2-29
1-5-2 未載發票日、空白授權票據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32
Section 6 票據之善意取得‧2-33
1-6-1 票據之善意取得【97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34
1-6-2 票據之善意取得、票據之強制執行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】‧2-35
Section 7 票據之抗辯‧2-40
1-7-1 票據抗辯【96年調查人員】‧2-40
1-7-2 票據抗辯【98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42
1-7-3 惡意抗辯【102年身心法制】‧2-43
1-7-4 原因抗辯、惡意抗辯【104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2-43
1-7-5 票據無因性、票據文義性、惡意抗辯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2-45
Section 8 票據之喪失‧2-46
1-8-1 公示催告、保付支票【98年公證人】‧2-47
1-8-2 公示催告、止付通知、除權判決【94年地特法制】‧2-48
Section 9 利益償還請求權‧2-48
1-9-1 公示催告、止付通知、除權判決【101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49
1-9-2 示範  原因關係之消滅時效短於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、利益償還請求權之義務人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2-50
1-9-3 票據貼現、利益償還請求權【92年調查人員】‧2-53

CHAPTER . 2分則‧2-55
Section 1 禁止背書轉讓‧2-55
2-1-1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方式【91年調查人員】‧2-55
2-1-2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57
2-1-3 背書人載名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【95年公證人】‧2-59
2-1-4 禁止背書轉讓、禁止委任取款背書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2-60
2-1-5 遠期支票、未於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旁簽名之效力、相對未記載事項、未遵期提示之效力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61
Section 2 背書之連續‧2-64
2-2-1 連續背書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64
Section 3 期後背書 ‧2-66
2-3-1 期後背書之效力【100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66
2-3-2 期後背書之效力、遠期支票【10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68
2-3-3 示範  判斷期後背書之時點【91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2-69
2-3-4 期後背書、未遵期提示之效力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2-70
Section 4 回頭背書‧2-71
2-4-1 禁止轉讓背書、回頭背書與空白背書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71
Section 5 承兌及參加承兌‧2-74
2-5-1 參加承兌【94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74
Section 6 保證‧2-76
2-6-1 票據行為獨立性、票據保證【9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76
2-6-2 示範 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【98年調查人員】‧2-78
2-6-3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、利益償還請求權、遠期支票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、經建行政】‧2-79
Section 7 追索權‧2-80
2-7-1 提示期間【93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80
2-7-2 追索權及其保全【95年調查人員】‧2-81
2-7-3 追索權喪失【97年高考法制】‧2-82
Section 8 本票之特殊問題‧2-84
2-8-1 甲存本票、本票之強制執行【100年調查人員】‧2-84
2-8-2 示範  公司為保證背書之效力、委任取款背書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2-88
2-8-3 委任取款背書、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管轄法院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2-89
2-8-4 保證人得否成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?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91
2-8-5 得否向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2-92
Section 9 支票之特殊問題‧2-93
2-9-1 支票之特性【99年公證人】‧2-94
2-9-2 隱存保證背書【100年公證人】‧2-96
2-9-3 示範 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、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2-98
2-9-4 支票之提示期限【98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100
2-9-5 執票人未遵期提示【105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101
2-9-6 支票之喪失【100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102
2-9-7 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間之關係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2-104
2-9-8 保付支票【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】‧2-106

第3篇 海商法

CHAPTER . 1通則‧3-4
1-1 船舶之強制執 【94年調查人員】‧3-4
1-2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得否適用船舶碰撞章之規定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3-6
1-3 強制執行之「保全程序」與「終局執行」、船舶抵押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8

CHAPTER . 2船舶‧3-10
Section 1 船舶所有權‧3-10
2-1-1 示範  船舶所有權移轉、危險負擔移轉時點【98年公證人】‧3-10
2-1-2 船舶抵押與委棄【9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12
Section 2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‧3-15
2-2-1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概說【92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3-15
2-2-2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立法主義【99年公證人】‧3-19
2-2-3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23
2-2-4 燃油外洩之損害及移除費用得否主張責任限制?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24
2-2-5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內容及其例外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3-25
Section 3 海事優先權 ‧3-26
2-3-1 示範 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92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26
2-3-2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與受償順序【100年調查人員】‧3-30
2-3-3 海事優先權之標的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33
2-3-4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3-34
2-3-5 海事優先權及其範圍【93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3-35
2-3-6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101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36
2-3-7 海事優先權與其他債權之受償順序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、經建行政】‧3-36
2-3-8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3-38

CHAPTER . 3運送‧3-39
Section 1 件貨運送契約與傭船契約‧3-39
3-1-1 託運人得否主張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【98年身心法制】‧3-39
3-1-2 船舶所有權移轉是否影響運送契約效力、契約解除權【104年司特、調查人員、公證人】‧3-41
Section 2 貨物之受領‧3-43
3-2-1 示範  「貨物之待交期間」有海商法之適用、合法寄存之效力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】‧3-43
3-2-2 載貨證券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47
3-2-3 二人以上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【91年高考法制】‧3-48
3-2-4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之「一年」係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?【100年公證人】‧3-48
3-2-5 延滯費的意義【104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49
Section 3 適航能力注意義務及貨物照管義務‧3-51
3-3-1 貨物運送人之義務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51
3-3-2 適航性注意義務【92年升官等法制】‧3-53
3-3-3 示範  貨物之照管義務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3-54
Section 4 偏航‧3-56
3-4-1 偏航之意義、內容【93年調查人員】‧3-57
3-4-2 偏航自由條款之效力【100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58
Section 5 甲板運送‧3-58
3-5-1 甲板運送【95年公證人】‧3-59
3-5-2 合法甲板運送及責任【100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61
3-5-3 合法甲板運送【97年高考法制】‧3-63
3-5-4 合法甲板運送【10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64
Section 6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法定免責‧3-64
3-6-1 示範  履行輔助人之免責事由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3-65
3-6-2 運送人免責事由、適航性之義務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3-67
3-6-3 海商法第69條免責抗辯之前提【102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69
3-6-4 運送人免責事由、適航性之義務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3-71
3-6-5 運送人免責事由、海難救助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3-73
3-6-6 「航海過失」或「商業過失」?【91年調查人員】‧3-74
Section 7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單位責任限制‧3-75
3-7-1 單位責任限制【98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75
Section 8 連續運送‧3-77
3-8-1 聯營運送契約【97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77
Section 9 履行輔助人之責任‧3-78
3-9-1 喜馬拉雅條款【92年身心法制】‧3-78
Section 10 載貨證券‧3-80
3-10-1 據告稱條款【9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80
3-10-2 載貨證券應載明事項【94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3-83
3-10-3 載貨證券認賠書【94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84
3-10-4 載貨證券之功能及其法律性質【95年調查人員】‧3-87
3-10-5 載貨證券之性質【97年公證人】‧3-89
3-10-6 載貨證券文義性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3-91
3-10-7 載貨證券文義性【98年調查人員】‧3-92
3-10-8 載貨證券文義性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3-92
3-10-9 據告稱條款【99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93
3-10-10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3-94
3-10-11 載貨證券之仲裁條款【93年地特法制】‧3-95

CHAPTER . 4船舶碰撞‧3-97
4-1 船舶碰撞船長之救助義務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97
4-2 船舶碰撞、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【91年地特法制】‧3-98
CHAPTER . 5共同海損‧3-100
5-1 共同海損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3-100
CHAPTER .6海上保險‧3-102
6-1 海上保險之保險價額【105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102

第4篇 保險法

CHAPTER . 1保險及保險契約‧4-4
1-1 保險契約當事人、關係人、輔助人【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4-4
1-2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、要物契約?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5
1-3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、要物契約?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
1-4 示範 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前死亡,保險人拒絕承保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
1-5 要物契約、業務員是否具有代理權限?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4-12

CHAPTER . 2保險利益‧4-15
2-1 保險利益概說【94年高考法制】‧4-15
2-2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【9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18
2-3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【98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19
2-4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具保險利益?【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4-19
2-5 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以未婚妻為被保險人須具保險利益?未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效力?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21
2-6 保險利益之移轉【97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22

CHAPTER . 3保險人之義務‧4-25
3-1 示範 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、複保險認定時點、責任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4-25
3-2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、指定受益人【91年地特法制】‧4-30
3-3 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義務所致之損害【92年高考法制】‧4-31
3-4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行為【94年調查人員】‧4-32
3-5 示範  要保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4-34
3-6 就被保險人之代理人過失負責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4-35
3-7 不足額保險【93年調查人員】‧4-36
3-8 共保條款【93年地特法制】‧4-36
3-9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、抵押權人條款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、經建行政】‧4-37
3-10 不足額保險不定值保險、不足額保險【98年身心法制】‧4-39
3-11 定值保險、定值保險有無超額保險之適用?【99年公證人】‧4-40
3-12 不足額保險以及自負額條款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42

CHAPTER . 4要保人之義務‧4-44
Section 1 告知義務‧4-45
4-1-1 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【97年高考法制】‧4-45
4-1-2 示範  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除據實說明義務?【10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47
4-1-3 據實說明義務、免除體檢、被保險人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】‧4-51
4-1-4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、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、保險契約之解釋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4-54
4-1-5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、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除據實說明義務?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4-57
4-1-6 複保險的適用範圍、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58
Section 2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‧4-60
4-2-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概說【98年調查人員】‧4-60
4-2-2 示範  職業變更是否應盡危險增加通知義務?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61

CHAPTER . 5複保險‧4-64
5-1 複保險概說【96年調查人員】‧4-64
5-2 示範  複保險之認定、保險代位之對象限制【98年公證人】‧4-69
5-3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【99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72
5-4 複保險之要件、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【100年公證人】‧4-74
5-5 複保險適用之範圍、消極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?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4-75

CHAPTER . 6保險代位‧4-76
6-1 示範  保險代位之要件【102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4-76
6-2 複保險、保險代位之要件及對象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4-79
6-3 保險代位是否為法定債權移轉?【94年高考民間公證人】‧4-79
6-4 示範  附加被保險人、保險代位【104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80
6-5 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【94年地特法制】‧4-81
6-6 保險代位之要件、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3
6-7 示範 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、保險代位以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為前提【10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84

CHAPTER . 7責任保險‧4-86
7-1 責任保險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【100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6
7-2 責任保險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【92年身心法制】‧4-88

CHAPTER . 8人身保險‧4-89
8-1 兒童死亡保單之妥適性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4-89
8-2 要保人、受益人、被保險人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【99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92
8-3 示範  受益權之喪失、人壽險之被保險人撤銷同意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4-94
8-4 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、未成年人之同意權【91年調查人員】‧4-96
8-5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、故意自殺仍賠自殺條款【93年高考法制】‧4-97
8-6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【92年調查人員】‧4-98
8-7 未繳保險費之契約停效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4-99
8-8 未繳保險費之法律效果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4-101
8-9 復效期間與保險人之同意【101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104
8-10 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4-106
8-11 投資型保險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保險費返還【105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108
 

二版序

  首先,非常感謝潘律師讓筆者有這個難得的機會,對於筆者而言是一種肯定。在法服隊第57期出隊到宜蘭國中時,當時學長貴為研究所大學長回來出隊,筆者還是個懵懵懂懂的小大一,但學長很熱情的關心我們這些學弟妹們,除了驗教案時展現專業,更讓晚間臨時動議充滿了歡笑,從那時起,筆者便期待自己有朝一日能成為這樣的學長,如今能從學長手上接下這份重擔,所以對於筆者自己而言,更有一種傳承的意味,希望未來能夠維持這本書的品質與信念。

  半年過去,這段期間在公部門之中,一反過往自己的印象,其實在公部門當中,仍然有著許多公務員默默做自己,為了政策與理念,貢獻每一份小小心力,集結成奇蹟,也希望這個社會不是一昧地將公務員汙名化,更期許讀者們都能順利考上,為這個國家付出。而這段期間,筆者也從第一本「文章必考焦點」走到了第二本書,撰寫過程中也經歷許多事,相較於上一次腦袋空空地站夜哨中揣摩作者序內容,這次大概就是滿滿der~感覺,除了支援長官辦公室、幹訓、折抵、尾牙(?)2…等業務,也跟桃律學長們出征全律杯,與桃園市代表隊一起赴泰國歷經泰皇杯的「洗鍊」(為避免有心人刻意解讀,筆者特別加註上下引號,絕對不是洗澡,特此聲明以正視聽!)以及和隊友們史無前例挺進快壘大專杯複賽,拿下隊史第一座殿軍。一切的一切,都要感謝老大的照顧與體諒,帶我進來的祖諒學長時常關心,更感謝貼心細心的宇軒學長協助,以及好夥伴阿緯的分擔,雖然時間短暫且即將分離,但至少我們曾經擁有這半年美好時光。

  如前所述,這半年如此的充實,想當然爾,代表筆者又拖稿了XD在此感謝曉玉學姐的包容,以及責任編輯尚易協助,希望下一次不會再看到「死線中的死線」(握拳),在這向學稔團隊說聲謝謝,未來請多多包涵了(疑?)更感謝摯友吾猛龍的協助,其精湛的票據法分析,令筆者不得再次感嘆猛龍、讚嘆猛龍,在此免除PS4的債務作為答謝!(詳細原因請參考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的序)。

  在這特別感謝KB師的教導,之所以一頭栽進商事法的世界,起因於大三票據法本應「死當」,大四抱著愧疚心態旁聽老師的公司法專題研究時,活潑生動的教學,彷彿回到法服社的案例研討,讓公司法從教科書走進尋常生活之中,喚起筆者對公司法的熱愛,堅定筆者考上財法組研究所的動力,沒想到有幸能夠通過老師的論文口試。

  去年中華隊永遠的第四棒鋒哥真的引退了(.. ..)依照慣例向讀者們分享陳金鋒語錄,筆者覺得自己不論是在準備考試時或考上後都受用的一段話:

  「練球與做人道理十分相似,就是真誠。每一秒都得付出最真實的自己,因為你騙不了你自己。」

  最後最後,感謝家人的體諒與包容,每個周末沒辦法回家的理由,不是練球、準備讀書會,不然就是趕稿blabla,更要感謝貼心又很正的倩,是你讓我更有動力完成這本書。

溫拿
2017年2月28日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2956717
  • 叢書系列:
  • 規格:平裝 / 480頁 / 17 x 23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  • 本書分類:> > >

 

 

文/金寶哥講故事 小時候看西遊記,無非是看孫悟空帶著八戒、沙僧一路上保護唐僧打妖怪。長大後才發現,取經隊伍中的每一個成員都是有故事之人。 孫悟空,機緣巧合拜了菩提祖師為師後,不僅修煉了長生不老之術,更是得祖師青睞,暗地裡傳了他七十二變以及筋斗雲。這孫悟空又憑藉著自己神通,強奪金箍棒、塗抹生死簿,更是在天庭犯下滔天大罪,最後鎮壓五行山。 而八戒、沙僧前身都是天庭的大官,和玉帝朝夕相處。俗話說得好:伴君如伴虎。八戒、沙僧站得高摔得遠,兩人各自不小心犯下罪行惹惱了玉帝,最終貶下凡間,一個成了豬妖、一個成了河妖,吃人度日。 ... 那取經隊長唐僧呢?他到底犯下什麼罪行,淪落成至今悽慘模樣,恐怕很少人知道。在全篇西遊記里,當唐僧到了雷音寺之後,如來佛祖才這樣說出唐僧前身的故事:「聖僧,汝前世乃我二徒弟金蟬子。因輕慢佛法,故貶去真靈,轉生東土。」 看過西遊記原著的朋友們都清楚,唐僧的前身金蟬子只不過在如來的佛學課堂上打了瞌睡而已,為何慘遭如來「貶去真靈」? 啥叫真靈?真靈不光是法術盡失,就連記憶也一併被抹去。沙僧曾說過:「這個水,鵝毛也不能浮。惟有九個取經人的骷髏,浮在水面,再不能沉。我以為異物,將索兒穿在一處,閒時拿來玩耍。」 原來,唐僧之前竟然轉世投胎了九次,每一次妄圖西天取經重歸靈山,可每一次走到沙僧地盤就宣告了失敗。 ... 唐僧的第十世又有多慘?他還在母親的肚裡,他的父親就被江洋大盜所殺。待唐僧一出生,又被其母親殷溫嬌投入河中。當唐僧在寺廟裡長大成人千里尋母相認後,殷溫嬌又上吊自殺。 更讓人嘀笑皆非的是,快到靈山的唐僧在經過凌雲渡的時候是滿心歡喜,可還沒來得及見佛祖一面的他卻被孫悟空推了一把,肉身最終淹死在了水中。 似乎人間所有的悲劇都集中在唐僧身上,而縱觀取經之路,唐僧因為沒了前世的記憶,一個人迂腐木訥,經常顛倒黑白,一點睿智都沒有。要知道金蟬子乃是如來的二徒弟,無論佛法及智慧在靈山都是數一數二的。 我們不禁要問,金蟬子到底做了什麼才讓如來勃然大怒、下此狠手?其實,如來佛祖是用心良苦,試圖用這種方式讓唐僧忘記一個人,這個人還是個女人。 ... 這個女人是誰?在西遊記的第82回里記載著一件非常奇怪的事。面對蠍子精、女兒國國王,這唐僧都能坐懷不亂,可面對老鼠精的挑逗,這唐僧居然把持不住——那妖精安排停當,走近東廊外,開了門鎖,叫聲:「長老。」唐僧沒奈何,應他一聲道:「娘子,有。」那長老應出這一句言來,真是肉落千斤。人都說唐僧是個真心的和尚,往西天拜佛求經,怎麼與這女妖精答話? 後面發展的事情讓旁邊變成蒼蠅的孫悟空都始料未及,看著唐僧和老鼠精「攜手挨背」、「卿卿我我」,孫悟空很清楚,唐僧這一次動了真情:「我師父被他這般哄誘,只怕一時動心。」 唐僧為何禁不住老鼠精頻繁的呼喊,扭頭回她「娘子」?兩人為何相認後馬上猶如乾柴遇烈火是耳鬢廝磨?原因只有一個,那就是唐僧在金鼻白毛老鼠的呼喊下,終於恢復了一丁點的記憶。 ... 時間回到三百多年前,金蟬子和往常一樣在雷音寺掃地。今日與往常不同的是,金蟬子發現寺內的角落不知道什麼時候多了一個隱蔽的老鼠洞。這洞內的老鼠因為常年偷聽如來講經,竟能化為人身。 金蟬子從此把老鼠精當作寵物一樣偷偷餵養,每當夜深人靜之時,金蟬子躡手躡腳的翻身起床。只見他來到雷音寺內偷偷吹滅佛前的香燭,再輕輕呼喚老鼠精出洞啃食滅掉的香燭。 如此年復一年,日復一日,原本生活非常有規律的金蟬子終於身體被掏空了,他在如來的講座上魂游列國、鼾聲如雷。而如來的慧眼也發現,自己造像堂前的香燭已被啃食多年,這樣的傑作竟出自自己愛徒之手。 ... 為了了卻金蟬子這一段孽緣,金蟬子終於被貶去真靈,轉生塵間。可「問世間情為何物」,東窗事發後的老鼠精並沒有放棄金蟬子,她一直守在取經路上,苦等路過的唐僧。 哪吒的一句話更是側面證實了金寶的猜測——「哪吒道:「父王忘了,那女兒原是個妖精,三百年前成怪,在靈山偷食了如來的香花寶燭……」 大家注意一個詞「三百年前」,唐僧每一次轉世差不多都是三十歲,30乘於10等於?

 

 

 

 

 

文章來源取自於: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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